尊老爱幼是传统美德,附义务赠与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2025-09-05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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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长辈,疼爱晚辈是咱们国家一直以来的良好风尚,家庭成员之间,爹娘有责任把孩子们抚养成才,这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孩子们将来也要承担赡养爹娘的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责任。现实生活中,爹娘为了安排好自己老年的日子,常常会采用附加条件赠与的方式,把自己的重要财产送给孩子们。按照法律规定,赠予者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自由决定撤销这个赠予行为。所有权变更之后,一般情形下,出让人不能反悔捐赠行为。涉及家庭成员等身份关联的捐赠情况,出让方能否在所有权变更后反悔,同样需要依照法规严格核实。

(图源网络 侵删)

以案释法

满某和卢某是姜某的亲生儿子和儿媳,2019年因为迫切需要钱来支付买房子,就劝姜某把闵行区那套房产卖掉,姜某答应了卖房子,但是要求满某和卢某答应把宝山区那套房子给姜某住到老,还要保证让姜某能安稳度过晚年,并且要照顾好姜某直到他去世,满某和卢某都答应了,还签了正式的协议姜某决定卖掉自己的房子,然后把一部分卖房钱给了满某和卢某,但是,满某和卢某拿到钱之后,才说他们已经把约定的宝山区那套房子租出去了,并且没有打算收回房子让姜某住,经过警察和居委会的调解,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姜某觉得自己的晚年生活完全没有保障,于是,在2021年2月,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消满某和卢某收到的房屋出售款的赠与行为。二零二一年八月,法院判定满某、卢某没有实现赠与合同中设定的责任,因此裁定取消姜某将二人名下房产出售所得款项赠予他们的决定。

法院审理后查明,本案关键在于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是否构成带有义务的赠与协议,以及姜某是否有资格申请撤销该协议。依照相关法规,赠与协议系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物品无代价地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且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接受此项转移所达成的契约。在财产权利尚未转移至受赠人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该赠与行为。赠送时可以附加条件,附加条件的赠送,接受赠与的人必须依照事先的承诺来执行责任,如果接受赠与的人不履行赠送协议中规定的责任,赠送的人有权取消赠送。此案中, 满某和卢某声称那份书面文件仅是关于房屋售卖金额和姜某晚年照料的商议, 文件各部分内容各自独立, 不属于附带条件的赠与合同, 但是, 涉及的书面文件中多次提到姜某的养老事务, 并且满某、卢某也在文件里对姜某今后的住处给予保证, 所以, 综合考虑文件标题、全文语境以及姜某撰写这份文件的原因, 这份文件具备附带条件赠与合同的法律要素, 应当判定为附带条件赠与合同。满某、卢某对书面协议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再者,满某与卢某在本案中虽然声称三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是在胁迫下完成的,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判定该书面协议条款是三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具备法律效力,姜某与满某、卢某之间形成了附带条件的赠与契约关系。书面协议订立之后,姜某已经按照约定将房屋销售所得款项支付给满某、卢某,已经履行了赠与义务。满某、卢某需依据书面约定交付约定房屋供姜某使用,但他们现在将约定房屋出租,拒绝姜某进入,导致姜某无法实际使用,因此,满某、卢某没有完成赠与合同中附加的责任,姜某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有法律依据,法院同意支持。行使撤销权的人收回赠予后,能够向接受赠予的人索要原本赠予的物品,因此,姜某请求满某、卢某退还房屋销售款项的诉求,法庭表示赞同。

法治建议

这起案件涉及家庭财产纠纷,起因是父母卖掉房子后,把部分钱款送给孩子,同时约定了养老相关事宜。家庭成员之间赠送财产是很常见的现象,但很多家庭因为房产这类高价值物品的处置,出现了严重的利益分歧。部分父母担心自己大部分积蓄给了孩子之后,孩子不会履行赡养老人的责任,所以在进行大额财产赠与时,特别强调孩子需要承担的赡养责任。但是,这种协议是否构成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附义务赠与合同,以及父母能否撤销对子女的赠与,各方看法分歧很大。考虑到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在证据等方面不能简单套用规则。如果协议表述含糊不清,法官需要参照协议的字面意思和订立初衷,从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立场出发,对协议进行说明,清楚界定协议的性质和附加的条件。抚养长辈是后代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当长辈将丰厚的财产无代价地送给后代时,可以附加相关要求,不过这项要求与赠予行为并非互相平衡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六百六十三条的条款,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当受赠者使用欺骗方法,导致赠与人非自愿地同意赠与时;当受赠者严重损害赠与人或其近亲的利益时;当受赠者有赡养赠与人的责任却未能履行时;以及当受赠者没有遵守赠与合同中规定的责任时。因此,审理涉及父母与子女之间财产转让的争议时,审判机关既可以参照当事人达成的转让协议来评估,也能够依照法规明确规定的可撤销转让情形来裁决。

对此,建议如下:

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归属各自独立,这是当代家庭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父母与子女之间进行的财产赠予,在特定条件下存在被撤销的可能性,这既是对赠予行为相关方的权益约束,也是对权益的维护,赠送方在实施赠予时需格外小心,接受方也必须完成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的责任。

父母与子女之间进行财产赠予时,务必保证赠予过程依照法律规范执行,所赠予的目的能够达成,同时维持家庭内部的良好交流,避免赠予行为导致认知偏差或家庭矛盾。

家庭内部的亲情纽带是人类社会中最牢固的亲属联结,这种联结源于深厚的情感、坚定的信赖以及相互的扶持,它给予我们心灵的慰藉和人生的指引,房产有明确的估值,而家庭的温暖无法用金钱衡量,长辈与晚辈应当倍加珍惜并用心守护这份情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父母赠与子女撤销权_上海房产子女赠予父母_附义务赠与合同法律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运用欺骗方法,导致对方违背本意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知情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该行为无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属于财产转让协议,由财产提供方将个人物品无代价地转移给接受方,并且接受方需要明确同意这一转让行为。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者可以在财产权转移之前取消赠予行为。

……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者出现下列情况时,赠送者有权取消赠予行为:存在违背赠予初衷的行为,或对赠予物品造成损害,或拒绝履行赠予时设定的义务,或恶意拖欠应承担的债务,或实施其他严重损害赠送者利益的行为。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得知或理应知晓撤销缘由时,便拥有取消赠与的权力,此权力须在一年之内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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